晋商流通函〔2022〕274号
各市商务局:
发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等系列部署中明确的重要任务。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12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自2022年起,面向我省地级城市的商圈,及商圈内符合条件的商店,统筹推进全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创建工作,带动传统商圈和商店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与协同化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便捷舒适、多元融合、精准高效、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创建路径
根据《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智慧商圈建设指南(试行)》《智慧商圈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试行)》和《智慧商店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试行)》要求,按照培育推荐、示范申报的工作流程,采用“1+N”的模式(即1个商圈及商圈内多个商店),确认一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重点培育名单,并择优向商务部推荐为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
(一)重点培育单位推荐工作
重点培育单位由各市推荐,省商务厅负责审核确认。各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培育商圈、商店的工作指导。结合本地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发展实际,参照相关建设指南和评价指标,对基础好、有创建意愿的商圈和商店进行指导培育,从设有专门运营机构、引领带动作用强的商圈和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企业中推荐若干重点商圈、商店,省商务厅择优列为重点培育单位。重点培育单位推荐工作不作时间限制,成熟一批推荐一批,首批重点培育单位推荐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前,请将本市重点商圈、商店名单(附件3)报至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二)示范创建申报工作
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由省商务厅从各市报送的重点培单位中选取,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自评。达到示范条件的商圈和商店,对照《智慧商圈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试行)》和《智慧商店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试行)》要求,完成自评报告,总自评分90分以上可进行申报。
2.申报。按照自主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商圈运营机构、商店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各市商务局对提交申请的商圈、商店申报材料出具意见(只需在申报表上盖章)后和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式五份报至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原则上每个商圈内智慧商店数量不超过5家。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申报工作不作时间限制,成熟一批申报一批,首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申报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前。
3.初审。省商务厅将根据申报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的情况集中进行审核,择优向商务部推荐报送。
三、动态管理
(一)数据报送。各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单位及重点培育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通过链接
https://wj.qq.com/s2/10518093/c92e报送上一季度运营情况。省零售商协会要协助做好数据汇总分析。
(二)日常管理。商务厅将根据各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单位及重点培育单位上报数据以及日常监测,对各单位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表扬、提醒。
(三)约谈整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单位及重点培育单位如一年内两次晚报或未上报运营情况,或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
(四)取消重点培育资格。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单位及重点培育单位如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未有效整改,或发生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对于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单位,将报告商务部;对于重点培育单位,取消其重点培育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创建作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美好需要、提升城市商业水平的重要举措,要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规划和组织推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二)大力宣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创建工作进行政策宣贯和宣传报道,鼓励各地市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积极参与申报评选。
(三)政策引导。省商务厅将对获得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称号的单位,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联系人:董路路
联系电话:0351-4063762
邮箱:sxswtltc@163.com
附件: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3.地级城市重点培育商圈、商店名单
4.全国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申报书(样本)
山西省商务厅
2022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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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