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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1-11 15:05       来源:条约法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放管服效”工作部署和要求,创新商务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省商务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商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 依据《省商务厅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由条法处牵头,会同审批处、消费促进处、外贸处、外资处、合作处等业务处室共同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按照省商务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业务处室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与抽查方式

第八条 “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条法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要求统筹制定,按程序审查审核备案后,以省商务厅名义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适用对象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相关业务处室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由条法处统一汇总后,批量导入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应用平台。信息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业务处室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由条法处统一汇总后,批量导入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应用平台。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职务、所属部门、业务专长、发证机关等。执法检查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检查对象相关业务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包括:定向随机抽查方式、不定向随机抽查方式和跨部门随机抽查方式。

定向随机抽查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一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抽查前不设定约束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跨部门随机抽查是指多个抽查主体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性检查各自抽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 随机抽查的准备。相关业务处室结合监管事项的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外贸处、合作处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在外贸司、合作司具体指导下实施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抽取检查对象。相关业务处室通过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应用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业务处室通过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应用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每组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适用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另行随机选派。

第十三条 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所监管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市场主体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一年内抽查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设定抽查概率。抽查概率是指随机抽取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中某一具体检查对象的次数。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不超过两次。对重点行业、被投诉举报较多、检查中问题多发、列入信用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可以加大抽查概率。

第四章  随机抽查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开展随机抽查的有关处室负责对外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事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可以合理调整公开方式、范围和时间。

第十七条 未实施执法检查前,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应予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作需要,需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信息共享,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处室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具体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条约法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