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商务部    今天是: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切换到繁体 无障碍浏览
“同保护”:健全沟通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2-09-02 15:44       来源:条约法律处       

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向国内外释放的“知识产权同保护”的强烈信号。

《意见》关于“同等保护”的规定,以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协调沟通为途径,以塑造优良环境为目的,且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处在国内的外国权利所有人,二是对处在外国的中国权利所有人。对于在国内的外国权利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一般遵循的是“国民待遇”原则,一体保护,不偏不倚。这广泛地反映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中,更体现在我国政府、司法与企事业单位的保护实践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我们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了更好运用知识的创造以造福人类,我们应该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搞知识封锁,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意见》在3个层面提出了政策措施:一是信息沟通交流,通过海外巡讲、海外巡展、沟通会、座谈会等向世界表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决态度,介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践,展示保护知识产权的成就,消除误解,增强互信;二是磋商谈判,国际的货物流动、资本流动、人员流动,因为文化、制度、国情不同,难免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行为实践,《意见》提到要“充分利用各类多双边对话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遇到问题通过磋商谈判解决;三是支持共享,我国自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得到了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与合作,推动了参与国家的共商、共建、共享,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各不相同,知识产权“硬件”“软件”也长短不齐,这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发挥与高质量产出,《意见》对此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作用,支持共建国家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结果”,这将有力促进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与效果。

对于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意见》进行了格外关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的纵横格局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但是我国在国际分工、全球贸易与投资中,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但同时有自己的短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建立到国际化经历了40多年的实践,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不是十分熟悉。而发达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业已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运用已经非常娴熟。近年来,在新产品境外上市、市场海外开拓、直接或者间接国际投资之时,我国有些企业和创新主体不知道如何规避与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或者不知道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作为战略工具去赢得市场的案例时有发生,且遭受竞争对手诉讼威胁或者起诉时,也没有多少招架之力,最后损失惨重或者干脆退出该国市场。对此,《意见》指出要“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纠纷预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二是应对指导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三是风险防控,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四是风险分散,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五是顾问机制,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

《意见》提出要“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此同时,在执法协作方面,《意见》提出“完善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对外工作”。在信息搜集方面,《意见》提出“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信息通报方面,《意见》提出“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在信息评估方面,《意见》提出“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这些公共政策措施,将有效加强国内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为国外企业和创新主体在中国创新创业、享受知识产权同等保护带来的实惠,有效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也为国内外企业和创新主体打造优越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的同等保护,体现的是一个大国的大气魄、大格局,为的是实现双赢、共赢。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坚信,把《意见》提出的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精神落实落细,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沟通渠道,塑造优越的营商环境,将能够给国内外的企业和创新主体以坚强的信心和可靠的保障。(知识产权报 王肃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