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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136181                                           主题分类: 市场体系建设处
发文单位:山西省商务厅                                                发文日期:2021-01-04 14:54:22
公文名称: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晋商规〔2020〕7号
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4 14:54:22       来源:市场体系建设处      

各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确保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的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市商务局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准确把握其内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有效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依法有序开展资质认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配套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结合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便利回收拆解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认定及正常经营。

(一)依法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1.申请企业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已经开展和拟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都要进行申请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的回收企业,要加快升级改造,应在《实施细则》实施后两年内即在2022年9月1日前重新完成资质认定工作。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证书》);超过上述有效期限未通过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回收企业之前取得的《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作废。

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须重新申请企业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省商务厅注销其原《资质认定证书》

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商务部信息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证书》。

2.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具备符合要求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妥善利用处置方案。

3.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文件。经营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且作业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拆解经营场地内建筑物应根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不少于2年以上租赁期限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等文件材料;

(7)具有相应环评、排污许可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执行HJ1034 标准);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文件的,应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材料,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应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存档,一份用于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材料用后带回省厅存档。

以上材料应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同步提交电子版。

4.资质认定程序及工作时限要求。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向各市商务局积极推荐上报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市商务局要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附市商务局审核意见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材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评审、会议研究决定、公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发布名单等程序,开展申请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专家现场验收评审工作程序主要有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验资料、形成验收结论、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

省商务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复评复审、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时限执行。

(二)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要强化回收企业日常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属地内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回收拆解程序是否合规、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合规使用等情况。二要密切关注企业回收机动车来源。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档案建立工作,做到一车一档,看企业留存信息与商务部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是否一致,监督企业依规生产。三要密切关注机动车拆解后的“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去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建立“五大总成”及“五大总成以外零部件”去向统计台账,并录入商务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地企业落实。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按照《实施细则》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回收企业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书面移交。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三)强化对回收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回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需通过商务部信息系统备案。分支机构可以回收但不能拆解报废车辆。现有回收网点的回收企业,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将回收网点按照分支机构有关要求予以备案。具备报废机动车贮存功能的,贮存场地应符合土地管制用途要求,应为建设用地,不应为农业用地(耕地); 贮存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建设,取得相应证照,不应为非法违建;贮存场地应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 中4.2.4条款(强制性标准)要求,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应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强化对属地内回收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要依规处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属地内分支机构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应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书面移交。

(四)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使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商务厅负责回收证明印制、发放、登记统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本地区内回收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回收企业在商务部信息系统中回收证明信息作废等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回收企业建立的报废机动车档案情况和回收证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结合企业建立的报废机动车档案情况,适时掌握企业回收证明使用情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属地回收企业违规开具或发放回收证明的,应限期整改并暂停打印回收证明资格;有买卖、倒卖回收证明行为的,应向公安部门书面移交处置。

三、执行《实施细则》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分为正、副本,尺寸、样式、编码规则等由商务部统一设计规定,省商务厅负责监制印刷和打印、颁发。

(二)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回收企业通过商务部信息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表并提交,省商务厅通过信息系统授权市商务局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为分支机构设立账号密码、填写编码,系统自动生成可打印的完整备案信息表,由回收企业自行打印并交分支机构留存。备案信息表实行统一编码,共13位数字,其中第1-10位为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编码,第11-13位表示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顺序,如“003”表示企业设立的第3家分支机构。

(三)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证明》尺寸为横板A4,一式六联,分别为车主联、公安交管部门联、回收拆解企业联、商务主管部门联、申领补贴联、交通运输部门联。由省商务厅统一监印。从2020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回收证明》并通过信息系统套打,旧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作废,未使用的旧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统一由各市商务局集中销毁,将销毁记录存档并报送省商务厅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回收证明》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得车辆相关信息以及核验《回收证明》真实性。

(四)关于专家现场验收评审。省商务厅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本地优先、就近选取、比例适当的原则,遵循回避原则,在信息系统全国专家库名单中选取专家,建立我省评审专家库不少于20人)。现场评审专家由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现场评审完成后,省商务厅将经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提交信息系统。

现场评审的专家评审费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省商务厅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信息系统使用。商务部信息系统管理端和企业端业务操作指引可登录信息系统首页下载查看,如遇有技术问题,可联系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人员。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办理(均可在商务部网站自行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商务局要充分认识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切实把对回收企业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加强协同监管。各市商务局要加强与当地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及时共享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资料。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已将商务执法职能划入综合执法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实施。

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加强场地、拆解、存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增强回收企业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的意识。

(三)强化行业服务。各市商务局要深入学习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答和指导,回应社会关注,提高服务水平,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回收拆解,把优质资本吸引到行业中来,提升行业整体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要加强指导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过渡期各项手续完善工作。

(四)指导市场预测。各市商务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拆解量及发展趋势,指导企业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合理测算经营效益、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切实做好行业论证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上马、资源浪费,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做好经验总结。新政策的实施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对行业发展和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市商务局要不断总结经验,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创新监管模式,高效服务企业,攻坚克难解决处理行业积存的各类问题矛盾,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梳理,总结提炼有效管用的经验,客观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措施改进建议。从本通知下发到20229月底,实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季报制度,各市商务局于每个季度末后3日内将行业监管工作情况报送省商务厅。

附件: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正本样本(横版A3)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副本样本(竖版A4)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

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本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本

6.报废机动车回收档案建立说明

山西省商务厅

2020年12月31日


晋商规(2020)7号附件.pdf


解读链接:【图解】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