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关于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更好发挥利用外资在促进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深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六部门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支持政策
(一)对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根据经济贡献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产业转移奖励。(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各市在能耗、环境容量、新增建设用地方面要对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优先安排,足额保障。无法满足需求的,可申请省级统筹调剂,专项用于支持转移项目。(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企业享受我省优惠电价政策。支持在承接地集聚发展的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招工人员可由项目承接地给予新增就业奖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租赁当地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的,省级财政按规模分档给予开办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生产用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省内收费取消其他收费和加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七)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原材料和产品高速公路通行费统一实施分路段、分车型、分时段、分方向、分出入口、分支付方式等各种差异化收费政策。(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落实)
(八)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从东部地区搬迁设备等费用,可由项目承接地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境外到资继续实行到资奖励,对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注册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对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10%给予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鼓励支持外资第三方机构,采取“园中园”、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模式,共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利益共享和成本共担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太原、大同、长治、临汾、运城、五台山等机场要加开、加密东部地区外商集中城市(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福州、厦门等)的航班,畅通两地交流联系。(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支持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企业及其境外投资者平等参与政府和国有企业采购,平等参与医保采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负责落实)
(十三)依托现有外商制造业企业,开展培育壮大、主体倍增、项目攻坚、精准招商、创新能力提升等工作,推进外商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投资促进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加大中央外经贸资金对外商制造业转移公共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产品展示中心、项目孵化中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和相关补助资金对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集聚区内基础设施、水电路气暖、污水垃圾处理、公共卫生、标准厂房等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六)支持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集聚区及周边住宅用地供应,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允许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就业或创业人员提供一定的住房租赁补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支持各市提高外商制造业转移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支持与东部地区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对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服务。适当放宽外籍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为引进的外籍高端人才提供签证手续、语言服务、紧急领事事务协助、工作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省医保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打造承载平台
(一)依托现有国家级和重点市管省级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在全省选择区位和交通条件优势明显的区域,规划建设若干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集聚区,实现转移产业集中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作为全省中心区域,要发挥辐射作用,主动承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商贸物流中心和专业服务中心。大同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要发挥好国家级开发区作用,全面对接东部地区,积极承接技术密集、绿色低碳产业,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运城市、临汾市作为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要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重点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朔州市、忻州市、阳泉市、吕梁市作为革命老区,要重点承接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和当地优势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武宿综合保税区、晋城兰花保税物流中心、侯马方略保税物流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要发挥开放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承接研发、物流、销售、跨境电子商务等产业转移。(省商务厅,太原市、晋城市、临汾市、大同市、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海峡两岸(太原)产业园、海峡两岸(高平)产业园要对接深圳、东莞、厦门、泉州、苏州等地,重点承接台资企业转移项目。(省台办,太原市、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开辟合作渠道
(一)积极走出去,参加东部地区各类国家级展会。发挥好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和中国(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对台商的影响力,吸引东莞、深圳、厦门等地台商投资山西。发挥好中国(上海)国际进口博览会作用,吸引上海、江苏、浙江的外商投资山西。发挥好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作用,吸引京津冀地区的外商投资山西。积极参与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吸引对接胶州半岛的日本、韩国企业投资山西。(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积极请进来,举办好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中国(太原)国际能源产业博览会、晋阳湖·数字经济发展峰会等活动。发挥好东道主的主场作用,邀请东部地区外商到我省考察对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开拓省部合作渠道,会同国家部委共同举办东部地区外资企业山西行、“台商台青走晋来”系列活动及涉台经贸活动,宣传国家和我省政策,搭建项目合作对接平台。(省台办、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定期在东部地区重点外商集中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厦门、苏州、青岛、大连等)举办外资政策说明会和企业拜访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和项目合作交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推进机制创新
(一)企业注册登记实行“一站式”办理。设立外商制造业转移企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综合服务,企业一次申报,直接领证。(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项目备案实行“一条龙”服务。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项目备案、建设等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办理,项目承接地政府要安排具体部门全程代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行企业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统一外商制造业转移企业认定标准和流程,由省、市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公布名单。省直部门、各市对照名单目录落实优惠政策,不得另行要求企业申报,组织审核。(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建立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咨询对话制度。邀请外商制造业转移企业外方负责人出任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顾问,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政企交流圆桌对话会议,交流产业转移发展动向,解决企业经营和项目推进中的具体诉求。(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五)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制定全省外商投诉工作制度,建立外商投诉受理、协调和处理机制,实现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闭环管理。(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六)不断优化管理方式。开展“放管服”改革,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方式,提高“互联网+监管”技术手段,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
(七)完善省政府外资工作专班的统筹协调职责。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统筹政策研究、方案制定、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省投资促进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省级重大活动和行业招商工作。省直各部门对照职责分工做好牵头推进和服务保障工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
(八)各市人民政府是承接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把承接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化工作体系。发挥好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招商部门、省政府驻外招商机构的主渠道作用。调动各类市场化外商投资促进机构参与积极性,在东部地区外商集中城市建立承接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驻点招商联络队伍。(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
(十)建立工作考评机制。重点考核评价各市实际使用外资、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新注册外资企业数量、承接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数量、利用外资公共服务平台数量(含外资促进活动和外资专场签约活动)等工作指标。(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本文所称东部地区是指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产业转移是指在东部地区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活动。所称制造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所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制造业产业条目。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文所指外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
本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政策解读:
加强支持政策 打造承载平台 开辟合作渠道 推进机制创新 我省从4方面加强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