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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征求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2 15:59       来源:对外贸易处       

晋商贸便〔2023〕35号

各市商务局,各相关企业:

广交会拟启动出口展品牌展位重新评审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征求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函》(商贸促函〔2023〕33号),现将《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从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高度,结合广交会品牌展位的现状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6日前以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方式:吕岩  0351-4083628

电子邮箱:waimaochu208@163.com

附件: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征求 意见稿)

山西省商务厅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

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广交会助力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平台作用,规范广交会品牌展位安排程序,做到展位安排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品牌展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机制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其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东部、中部及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二、品牌展位使用条件

(一)参展企业条件

1.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获得海关备案编码。

2.企业应出口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品,且过去两年,该企业相关商品平均出口额不低于该展区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附件1)。

3.企业应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境外注册商标。

4.企业近三年来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没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索赔。

5.企业应积极配合商务部开展的调研等相关工作。

6.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申请和使用品牌展位:

(1)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汇、安监、药监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2)自上次品牌评审以来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

(3)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被广交会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4)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其他广交会相关规定,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广交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5)伪造参展申请材料的。

(二)展品条件

1.展品须符合所申请展区的展品目录。详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附件2)。

2.展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3.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在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药监等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

(2)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

三、评审标准

围绕出口额(35分)、境内外商标(10分)、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30分)、国际通行认证(10分)、品牌建设(6分)、行业自律(3分)及广交会参展表现(6分)等7方面开展评审,总分100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申报要求

(一)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按照广交会公布的品牌展位类别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的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品牌展位申请信息和本企业相关资质材料(须在有效期内),申请成功后打印申请表(易捷通系统自动生成,每个申请展区打印一份)并盖章确认,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展区报送所属交易团。证明材料范围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已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参加商务部主办或重点支持的境外品牌展的证明材料。

3.专利证书或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国家级高新技术、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4.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5.境内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件。

6.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及附件4列明的相关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等。

品牌展位分展区进行申报,上述材料每个申请展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参照附件5。

(二)同一展区品牌展位的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车辆、工程农机、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食品展区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并均需绿色特装布展。

(三)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供货或代理关系的企业共同申请或使用。

五、评审流程

(一)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品牌展位申请,中央企业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品牌展位申请。品牌展位申报截止后,交易团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推荐工作:

按照品牌展位使用条件、安排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查看本团企业申请资料,对本团申请企业的展位使用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申请企业列入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以下简称品牌企业)推荐名单。将本团品牌展位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寄送相关商(协)会。汇总表电子版由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生成,外贸司、外贸中心可备案查询。

(二)商(协)会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复核、公示和评审工作:
    1.复核。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下载品牌企业评审表格,根据品牌展位使用条件、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企业出口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海关统计出口额等,完成对各交易团推荐企业的品牌展位使用条件复核。其中,出口额分值由外贸中心根据商(协)会复核后的企业海关编码协助计算。
    2.公示。对经复核认定可以使用母(子)公司资质参加评审的母、子公司名单及其所使用的资质进行公示。

3.评审。分展区对推荐企业进行统一评审(行业自律分值由商协会负责评审,广交会参展表现分值由外贸中心负责评审并提交商协会汇总),评审结果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上传,并抄报外贸司。

(三)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分展区随机抽取样本,对商(协)会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商(协)会根据工作小组复核结果,对有关展区品牌展位使用推荐企业的评审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外贸司。

(四)工作小组委托相关商(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整后的企业评审结果,提出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

(五)外贸司分展区公示企业评审结果及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形成品牌展位数量最终安排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团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六、评审相关要求

(一)对品牌企业原则上实行二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其间开展品牌展位动态调整。

(二)同一展区内的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按照评审得分高低依次安排展位数量。不同展区设定不同的展位数量上下限,具体详见附件6。特殊情况由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允许将部分品牌展位安排给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交易团评审分数和排名较低的企业,且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允许获展位安排的企业出口额未达申请展区最低标准,但近两年在申请展区须有出口实绩,且拥有境外商标。

2.原则上确保有需求的交易团至少有1家企业获得品牌展位,按所在展区品牌展位数量下限安排。

3.安排结果须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

(四)允许母公司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允许子公司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七、品牌展位的退回和收回

(一)企业申请退回品牌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品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交易团递交书面申请,提出退回品牌展位的类别、数量和原因。

2.相关交易团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书面申请一并提交外贸中心,同时抄送相关商(协)会。

(二)如品牌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但未提交品牌展位退回书面申请,企业所属交易团在书面告知企业后,应提出书面退回申请(须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交相关证明),报相关商协会(同时抄送外贸中心),相关商协会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外贸中心:

1.未在广交会或交易团规定时间(以当届通知为准)缴纳当届展位预订款或当届展位费,视同放弃参展。

2.长时间联系中断、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逃避债务的行为的。

3.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汇、安监、药监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广交会计。

4.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

5.其他不适合继续参展的情形。

(三)品牌企业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6点描述的禁止参展情形的,广交会将视情收回其相应展区品牌展位并取消其参展资格。

(四)退回或被收回品牌展位的企业,如在相应展区剩余品牌展位数小于该展区品牌展位数下限,则由广交会收回其剩余所有品牌展位。

八、品牌展位动态调整

在两次品牌展位全面重评之间,开展品牌展位动态调整,包括:

(一)每届更新品牌展位候选企业的评审分数,并将退回和收回的品牌展位在候选企业范围内择优安排,其他品牌企业展位安排原则上维持上届不变。

(二)不定期对个别展区展位的全部重新安排。

品牌展位动态调整机制详见附件7。

九、品牌企业参展主体的变更

(一)品牌企业(以下简称原主体)可申请将品牌展位转移给其他企业使用(以下简称新主体),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主体与原主体之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之一:

(1)新主体为原主体的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母公司。

(2)新主体为原主体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

(3)新主体与原主体被同一家母公司绝对控股。

(4)原主体因收购合并、重组整合等原因,将相关出口业务、资产等转移至新主体。

2.新主体须承接原主体原有经营业务。

3.新主体须具备本办法第二条相关使用条件。

(二)申请主体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原主体向所属交易团递交书面申请,提出变更参展主体的原因,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授权文件等。

2.相关交易团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证明材料提交外贸司。

3.外贸司委托外贸中心、相关商(协)会核实相关情况,商(协)会出具相关书面意见发外贸中心汇总,外贸中心根据商(协)会意见及核实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报外贸司审定。

4.外贸司审定后,向相关交易团下达品牌企业参展主体变更通知,抄送相关商(协)会、外贸中心。

5.如经核实不符合参展主体变更条件,且原主体不再适合继续参展的,广交会将视情收回其品牌展位。

十、本细则由商务部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1.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及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

1-2.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

(电子版)

1-3.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1-4.使用母(子)公司资质参加品牌展位评审的相关要求

1-5.品牌展位企业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

1-6.各展区品牌展位数量上下限及对应协调管理商(协)会

1-7.广交会品牌展位动态调整机制

1-8.2021年广交会统计口径下海关商品编码与展区对应规则表


请点击下载:晋商贸便(2023)35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