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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发布日期:2026-06-04 15:57       来源:行政审批管理处       

(一)事项编码        

000121102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商务厅

(三)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适用范围        

申请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的企业

(六)设立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4月22日公布);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七)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具备符合要求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妥善利用处置方案。

(八)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文件。拆解经营场地内建筑物应根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不少于2年以上租赁期限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等文件材料;

(7)具有相应环评、排污许可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执行 HJ1034 标准);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劳动合同;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文件的,应提供原件。

2.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公司章程(原件);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出具的承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九)办理程序
    1.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汽车流通管理应用提出申请;

2.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

3.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和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

4.发证。

(十)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或邮件告知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复评复审、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商务厅窗口查询

(十五)办理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省商务厅窗口

邮编:030031    受理电话:0351-7731455

(十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