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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初审)
发布日期:2026-06-03 10:32       来源:行政审批管理处       

(一)事项编码        

1800-Z-004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商务厅

(三)行政事项类别    

其他类

(四)办件类型        

限时办结件

(五)适用范围

本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载明的相关物项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所列物项进口中所列物项进出口的企业。

(六)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年实施);

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2号);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修订)。

(七)申请条件

1.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初审

(1)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自中国进口的两用物项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2)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自中国进口的两用物项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3)接受方保证,不将自中国进口的两用物项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

2.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初审

(1)出口经营者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

(2)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3)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4)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5)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

(6)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7)相关出口许可申请已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

3.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初审

接受方保证,从国外(地区)进口的商用密码物项和技术仅用于合法用途。

(八)申请材料

1.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初审

(1)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5)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含中文译件;

(6)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7)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初审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3)国防科工局相关出口批准文件;

(4)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5)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6)核相关物项分析报告单;

(7)最终用户证明(含中文译件);

(8)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至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9)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10)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初审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4)申请进口物项的技术说明;

(5)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等相关保证文书;

(6)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办理程序

1.申领电子钥匙:企业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官网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电子钥匙;

2.企业凭电子钥匙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并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至省商务厅审批处(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省商务厅窗口);

3.转报商务部审核;

4.经商务部审查许可的申请,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十)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或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或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查询
    (十五)办理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省商务厅窗口

邮编:030031    受理电话:0351-7731455

(十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