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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3】
发布日期:2023-09-18 11:06       来源:条约法律处       

基本案情2020年7月17日,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申请人提出反倾 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 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45%-50%、45%-50%、50%-55%和 50%-55%,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处理情况: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 影响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综合考虑上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P 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削减作用。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削减作用。

倾销进口是通过价格和数量的合力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倾销进口产品长期削价销售,并且进口绝对数量巨大,因此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定价和销售造成了巨大压力,进而导致了国内产业的综合状况恶化。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倾销进口削减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导致国内产业一系列经营指标恶化,从盈利转为亏损状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 于美国的倾销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国内 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 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 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 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宣传意义: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对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