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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2】
发布日期:2024-05-31 09:47       来源:太原中院微信公众平台       

【基本案情】

原告宁化府益源庆公司系“益源庆”“宁化府”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品牌在省内外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某特产商店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享有的市场经济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宁化府益源庆公司系“益源庆”“宁化府”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瓶装醋上贴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益源庆”“宁化府”是太原老字号品牌,保护知名品牌商标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和创造优质产品的积极性。“益源庆”“宁化府”商标侵权案的审理对商标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也对形成良性、健康、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形成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