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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对敲”换汇 三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获刑
发布日期:2026-01-26 10:31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张某等三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案情简介:新疆某物流公司等15家物流公司的出口业务,需以境外货币支付境外货车司机运费。2018年4月至2023年10月,上述15家物流公司认为自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程序烦琐,因张某称手上有正规途径取得的美元,为快速完成境外运输将货物交付买方,便联系张某代付境外运费。

张某与某外贸公司法人李某联系,用该公司的外币货款,代付15家物流公司的境外运费。15家物流公司按当日银行外币结算汇率加0.01至0.02个点的约定汇率,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银行账户支付相应金额人民币。张某收到款项后,依据某外贸公司员工王某提供的信息,以人民币方式代付该外贸公司在境内的货款。

经查明,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共收到人民币1.43亿元,交易备注均为“兑换外币、付运费”,从中获利人民币2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故意将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进行隔离,让境外没有真实交易的公司和个人使用外币代付运费,在以境内当日银行外币结算汇率加0.01至0.02个点的约定汇率,收取15家物流公司人民币,并在自己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代付境外公司和个人的境内货款,让外币与人民币间形成货币价值转换,未发生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实现“对敲”,实质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银行监管机构的许可,从事类似银行的结算业务,向他人提供了一条非正规的跨境汇款途径,造成税款流失,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及外汇市场管理秩序,威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明知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按张某要求以外币代付境外运费,并委托张某以人民币代付境内货款,帮助张某间接实现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是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024年11月16日,一审法院依法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认为其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自己属于初犯、偶犯,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或其他外汇业务,需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被告人李某、王某明知公司没有真实交易,按张某要求支付境外运费,委托张某代付境内货款,帮助张某间接实现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三人分工明确,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外汇买卖业务,共同完成资金“对敲”,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5年6月3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市场规则至关重要。该案中,被告人通过隐蔽手段获取非法利润,其行为不仅导致大量资金脱离监管无序流动,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汇率稳定构成威胁。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法规,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