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商务部    今天是: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切换到繁体 无障碍浏览
四川省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0-23 10:52       来源:       

案例一  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川渝三市(区)跨区域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杜某是名称为“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35026.X。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罗某、重庆市荣昌区某藤艺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请求人所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藤椅,损害其合法权益,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两局分别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该藤椅是师傅按照短视频平台上的外观样式纯手工生产,且因该藤椅销售状况不佳,已停产,无主观恶意侵权行为。

案件受理后,由于专利权人、制造商、销售商三方处在不同的市(区),使得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向四川省宜宾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案件情况,启动川渝协作案件联办机制,开展跨区域案件研判,创造性地提出从专利权人到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全链条开展追溯,组织三地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研判,对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合并审理,实现了同一专利侵权案件多环节联动,统一侵权判定标准,缩短维权周期。

由于三方分居三地,受疫情影响,线下办理存在困难,为减轻当事人诉累。2022年4月22日,三地知识产权局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主持三方调解,一次性解决三方调解诉求,顺利达成共识,分别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随后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跨区域联合执法、多方协同联动,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一次深入贯彻。行政机关指导专利权人从销售环节到制造环节进行追溯,通过川渝辖区三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线实施合并审理且全程网办,实现了同一专利侵权案件多地多环节案件联动,消除了疫情、区域、时间等限制因素,不仅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统一了判定标准,降低了维权成本,彰显了专利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的特点。该案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不断放大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叠加效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

案例二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梁平柚LIANGPINGYOU”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第7689572号“梁平柚LIANGPINGYOU”为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注册在第31类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2月21日至2030年2月20日。

2023年2月23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某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市中正在销售的柚子,涉嫌侵犯“梁平柚 LIANGPINGYOU”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开江县某生鲜超市于2023年2月21日在开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白心柚,购进后为了吸引顾客购买,在上述柚子的价签上标注“梁平柚 3.5元/斤”字样对外销售,经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梁平区农产品品牌发展中心协查,涉案柚子其外形不符合梁平柚特征,且当事人未取得“梁平柚 LIANGPINGYOU”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柚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示产自特定区域,具有特色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当前,经营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法律认识普遍还不高,随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越来越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极易发生。该案执法机关充分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足以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参照和办案样板。

案例三  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嘉陵”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嘉陵”“”“”为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12月22日,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在梓潼县某车行处购买的油电两用代步车存在质量问题,涉嫌侵犯“嘉陵”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销售的代步车,商标分别为“”和“”,突出“嘉陵”二字,并在车身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该两种牌子的电动四轮车合格证上显示生产地址均为山东金乡县。

经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证实,当事人销售的“嘉水城陵”牌四轮电动车系从金乡县陆威昂驰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实际销售中,当事人擅自将“嘉水城陵”文字商标制作为“”;当事人从金乡县瑞恒电动车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处购进电动四轮车,擅自将“嘉七曲山陵”文字商标制作为“”。上述两种四轮电动车合计购进31辆,已售出19辆,未售出的12辆由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四轮车12辆;2.没收违法所得10509元;3.罚款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将注册商标通过变形使用达到“傍名牌”目的的商标侵权行为。针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执法人员多方出击,跨区域执法协同,通过与涉案电动车厂家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被侵权注册商标权利人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协作合力,有力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自由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第3276968号“自由点”商标为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第5类卫生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

2022年4月28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商标权利人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中江县某天地超市”“中江县辑庆镇某生活超市”销售的卫生巾侵犯其“自由点”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共查获侵犯“自由点”注册商标专用权卫生巾59包。

案件调查中,中江县某天地超市、中江县辑庆镇某生活超市提供了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其中查获的36包“自由点”侵权卫生巾是在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另23包“自由点”侵权卫生巾是在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购进。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说明上述产品合法来源。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36包;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0元。对成都郫都区某日用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23包;2.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3.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自由点”商标是《川渝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重点商标之一,办案单位与重庆的商标权人开展了紧密协作,对重庆的知名品牌予以重点保护,体现了川渝知识产权一体保护的战略意义。同时该案案发地和权利人分涉川渝两地,当事人涉及德阳、成都两地,为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办案单位通过跨区域案件查办,追查销售渠道,深挖生产源头,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配送中心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9日,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仪陇县某食品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食品配送中心在售的滋特美嘴乐多成长型乳饮品产品及外包装上标识有“本产品已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520432059.8”字样,经检索,该专利权于2019年9月2日终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12月29日分两次从湖北某食品公司购进滋特美嘴乐多成长型乳饮品(规格:净含量208ml×20瓶每件)300件;滋特美嘴乐多成长型乳饮品(规格:净含量125ml×20瓶每件)300件,厂家搭赠该规格的乳饮品400件。产品购回后,当事人明知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终止,仍继续对外批发销售。批发对象为仪陇县辖区各食品经营店。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批发销售了826件,剩余的上述174件产品被依法扣押。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62.00元,罚款10386.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实现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追溯打击违法行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将涉湖北省违法企业的案件线索移送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依法进行了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厂家、经销商为了追求销量,通过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包装”宣传自己的产品,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品牌产生了误解,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案通过全链条溯源办理,向经营者普及了专利保护常识,营造了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安岳县范围内流通不少假冒名酒。经初步调查,流通的假冒名酒不在门市柜台上销售,以电话订货、酒席指定送达的方式配送;综合投诉举报信息及前期调查初步研判,安岳县范围内可能存在一制假窝点,地点在安岳县某农贸市场某居民楼。随即联合县公安局进行商讨研判,安岳县县公安局于2021年10月23日将该案立为“10.2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侦查,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各大酒厂的打假人员,以日常检查的名义对全县范围内的白酒经销商进行监督检查,收集相关证据。2022年1月10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岳县公安局开展集中收网,捣毁生产、存储、销售窝点4个,查获假冒“国窖1573”“泸州老窖”“五粮液”“五粮春”“茅台”“舍得”“剑南春”等名酒共计6165瓶,包装材料120件,基酒1323瓶和若干作案工具。

经查,2014年至今,朱某五等人在浙江购买五粮液、五粮春、舍得、国窖1573、茅台、剑南春等名酒包装材料、防伪标识等,在成都、安岳等地购买五粮醇、绵竹大曲、泸州老窖头曲、茅台王子酒等作为基酒,在安岳县土地沟农贸市场租用居民住房作隐蔽生产、存储窝点,非法将五粮醇翻装为五粮液或五粮春,将绵竹大曲翻装成舍得或剑南春,将泸州老窖头曲翻装成国窖1573,将茅台王子酒或者茅台迎宾酒翻装成飞天茅台酒,使用摩托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运输假冒名酒,通过吴某利、唐某、胡某蓉等人将假冒名酒销售至安岳等地,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朱某五等3人以低端白酒灌装成高端白酒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吴某利等5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从生产到销售终端的全链条制售假冒名优白酒案件,窝点隐蔽。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办理此类案件的重难点主要在于摸排当事人的运输轨迹、资金流向及生产窝点,摸清制假售假团伙内部组织分工,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周密部署,一举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形成保护合力,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七  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双向弯曲波纹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广东某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双向弯曲波纹管”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560068.5)的专利权人。

2022年7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被请求人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其专利相同的双高筋增强聚乙烯(HDPE)缠绕管,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内江局)提出裁决请求。

内江局立案后,将请求人与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按属地管辖原则移送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川渝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跨区域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互认等执法协作,通过证据移送、信息共享等合作,共同办理该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内江局认为被请求人使用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在推进川渝两地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对进一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建设以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体系具有典型意义。并借此契机,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订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协议》,制定了两地专利案件证据互认、统一办理标准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川渝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八  四川省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第1727229号“舍得”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6日。

2022年7月29日,射洪市公安局将嫌疑人邓某阳销售假冒“舍得”白酒案移送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明,当事人邓某阳要求刘某与廖某梅用“丰谷”头曲白酒灌装生产假冒水晶“舍得”白酒,并购进上述假冒白酒进行销售。刘某和廖某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已对二人作出了刑事判决。当事人从刘某和廖某梅处购进假水晶舍得白酒,双方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当事人购进后共计销售108瓶,未售出59瓶。

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3400.00元;2.罚款128033.00元。由于射洪市公安局查获的侵权白酒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不再予以没收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为行刑衔接、部门协作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强化协作,从侵权源头到销售售假环节,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准确适用法律,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九  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瓷砖(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罗某是“瓷砖(二)”(专利号:ZL202130765656.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2年9月7日,罗某以被请求人夹江县某瓷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乐山局)请求行政裁决。

请求人称2022年4月起,被请求人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开始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脚线砖,有销售人员朋友圈截图以及聊天截图为证。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于2022年4月开始生产涉嫌侵权的脚线砖,并通过销售人员在朋友圈许诺销售、在公司展厅摆放实物等方式进行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瓷砖,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比对,二者没有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因证据不足,抗辩理由不成立。

乐山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认定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编号为1807、1809、1810的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成立,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专利侵权产品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地处四川、江西和重庆三地,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方便群众,乐山局打破地域限制,采用在线方式对该案进行远程审理,及时、高效处理纠纷,有力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是现有设计的证据,应综合发布信息的客观公开范围和公开机制进行认定。本案中被请求人仅提交了朋友圈截图,未提交朋友圈发布时是否对朋友圈权限进行了设置、朋友圈是否被收藏和转发以及收藏和转发次数等相关证据,即相关设计内容实际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的证据不足,故应认定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在社交软件已成为新的营销商业途径的今天,此案例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案例十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岳池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第10603058商标“岳池米粉”是岳池县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26日注册在第30类“方便食品”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1月6日。

2022年3月1日,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南充市高坪区某米粉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岳池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调查,2022年7月,南充市高坪区某米粉加工厂委托南充某包装有限公司制作1100个编织袋,委托南充市某塑料包装厂制作12000个包装袋,当事人制作的编织袋与包装袋均印有“岳池米粉”字样及当事人联系电话。当事人把制作好的印有“岳池米粉”字样的编织袋与包装袋放于经营场所提供给购买干米粉的顾客包装使用。在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加工的干米粉原料大米产地为湖北省,当事人仅在岳池县学习过干米粉加工技术,未取得“岳池米粉”商标权利人授权,其加工的干米粉条件也未达到“岳池米粉”地理标志生产技术标准。当事人在销售干米粉过程中给顾客提供含有“岳池米粉”字样的编织袋和包装袋,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岳池米粉”高度近似。

南充某包装有限公司和南充市某塑料包装厂擅自制造“岳池米粉”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另案处理。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存于“岳池米粉”字样的塑料编织袋的干米粉19袋共570斤;2、没收印有“岳池米粉”字样的空白包装袋10000个,印有“岳池米粉”字样的空白编织袋815个;3、罚款25000元。

【典型意义】

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不仅损害该地理标志的声誉,也严重侵害该地区地理标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必要的执法行动,教育引导该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申请地理标志授权许可,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的不断壮大,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注入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