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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院发布“检察护农”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3-19 16:02       来源:山西检察       

省检察院今天发布5件“检察护农”典型案例,分别是:柴某某、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陆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协同推动整治种子销售市场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整治农村“流动餐厅”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柴某某、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依法惩治农资“忽悠团”保障农民春耕化肥使用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7日至2月24日,被告人柴某某、段某某从外省购入一批“速补110”水溶功能性伪劣化肥,存放于长治市屯留区某仓库内,并在屯留区、襄垣县等地饭店内租用会场,通过入户宣传、请吃饭等方式吸引周边农户参加“种植小讲堂”,兜售伪劣化肥。柴某某、段某某销售金额为28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伪劣化肥货值0.9万余元。经检验,被查扣的“速补110”水溶功能性化肥包装、氮、硫、水分及氯离子不符合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铵》标准要求及企业标明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31日,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柴某某、段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28日,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赔偿农户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柴某某、段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6月30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严惩销售伪劣农资犯罪,全力保障春耕安全。本案中,“速补110”水溶功能性化肥主要用于玉米生产,其中氮、硫元素含量较低,达不到农作物生长需求;氯离子严重超标造成土壤酸化、板结,玉米病害、减产。春耕关系到农民一年收成,销售伪劣化肥行为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必须依法严厉惩治。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准确惩处犯罪,追查、追诉漏犯,引导公安机关召回并销毁伪劣化肥74袋,并挽回农户损失7万余元。

(二)加强行刑衔接联动履职,形成农资保护合力。打击销售伪劣农资犯罪,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常态化守农护农下乡工作,及时发现犯罪线索,监督移送、立案查处。案件办结后,及时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会议,建立《农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在线索发现、线索审查、线索移送等环节加强协作配合。同时,共同倡议开展“农耕保护季下乡”专项活动,搭建服务农耕群众热线,守护农耕安全。

案例二:陆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严惩网络销售“假饲料”犯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在购入的豆粕中掺入豆皮、稻壳、滑石粉、黄色色素等“小料”,冒充某公司品牌豆粕猪饲料,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肉猪食用后生长速度明显放缓,造成养殖农户经济损失。陆某某生产、销售金额412万余元,魏某某生产、销售金额312万余元。经检验,陆某某、魏某某销售的假冒某品牌豆粕粗蛋白质项目检验值为26.16%(标准值为≧43.0%),不符合Q/12ZLJY0001-2017《饲料原料 豆粕》的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0月25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陆某某、魏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30日,沁水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一审判决后,陆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3月7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严厉惩治网络销售伪劣农资犯罪,一体履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饲料安全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发展,成分不足的豆粕容易造成肉猪错失生长关键期,不仅影响猪肉质量,还严重损害农户养殖收入。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网络直播记录、后台销售数据以及支付结算凭证等电子证据,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严厉惩治网络销售伪劣农资犯罪。坚持一体融合履职,在刑事打击同时,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多方协作配合加强农资品牌保护,共建区域农业绿色生态。农资品牌保护关系到现代农业创新发展,也关系到农资质量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饲料品牌保护,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签订《饲料品牌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保护机制》,在联合协查、线索研商、养殖保障、护农宣传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将本案编写成案例,联合多部门入村宣传,引导养殖农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资产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三: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打击制售“假兽药”犯罪维护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系外省某物流公司负责人。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间,李某某从某兽药市场购买兽药原料和针剂,自行调配生产兽药,并编造国家GMP证号,虚构“山西益牧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牧川”),利用其物流公司掌握的养殖农户电话、微信,通过快递到货付款方式将兽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1万余元。经检验,李某某生产销售的兽药证号、批号系伪造,认定为假兽药。2022年8月17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9月15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兽药犯罪,维护养殖行业法治环境。畜牧养殖是农户经济收入重要来源。本案中,李某某通过微信将伪劣兽药销售给农户,损害区域养殖市场健康发展,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必须依法严厉惩治。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追诉、追赃挽损、检察建议等方式,挽回农户损失8万元,督促相关部门主动履职,抽查发现问题17件,行政处罚5件,新增养殖农户乡镇联络点,形成对养殖安全和农民权益全方位保护。

(二)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阳城县共有养殖农户五百余家,正在积极创建畜牧大县,针对该地区制售伪劣兽药坑农害农行为,检察机关认真梳理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制作《农户养殖宣传手册》,通过送法下乡等方式,开展点对点养殖宣传20次,并邀请农业农村专业人员,对养殖技术改进、兽药选取购买注意事项等进行实地技术指导,对兽药销售商家、养殖农户80余人开展专门培训,维护区域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协同推动整治种子销售市场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保德县地处晋西北黄土高原,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近年来保持在33万亩以上,农作物种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23年春耕备种期间,保德县某镇数家农资经营单位存在无证销售种子、缺失进货凭证、未完备销售台账等问题,农民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市场秩序有待规范。

【典型意义】

玉米是山西省三大农作物之一,更是晋北地区最主要的粮食作物,玉米种子等农资产品的质量关乎农业增产增收。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服务农业农村建设,针对农资经营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区域农资市场秩序,通过“惩戒+教育”方式推动行业治理,为农民合法权益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例五:督促整治农村“流动餐厅”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流动餐厅”一般是农村家庭在举办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活动时,为解决借椅找凳、寻房问屋、预定厨师等诸多不便,购买的一条龙宴席餐饮服务,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等。近年来,“流动餐厅”不断发展,为广大村民带来便利,但在监管方面存在一些盲区,致使“流动餐厅”存在不规范经营情形,易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村“流动餐厅”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职,并通过个案办理促推当地政府完善制度机制,从源头加强流动餐饮服务管理,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